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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園入駐項目管理意見
發布時間:2023-04-0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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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范圍
本意見所指項目用地特指位于海滄區馬鑾灣片區長庚醫院北側的廈門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園規劃范圍內,并在出讓方案中明確產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的地塊,其準入和退出機制按園區管理要求執行,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海滄區人民政府進行項目用地企業認定、審核與管理。
二、申請用地企業條件
申請用地企業必須為生物醫藥企業,企業認定以國家標準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知名跨國生物醫藥企業(投資主體以2020年以來相關機構發布的名單為準。其中,世界500強企業依據《財富》雜志發布的榜單、全球醫藥50強依據《PharmExec》雜志發布的榜單、全球醫療器械100強企業依據QMED網站發布的《醫療器械企業百強榜單》);
(二)國內生物醫藥上市公司;
(三)近三年年均營收50億元(含)以上的大型生物醫藥企業;
(四)經市科技局、海滄區政府共同認定并加以支持的重大生物醫藥研發機構(包含但不限于:獲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及主持或參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機構或企業);
(五)我市生物醫藥產業園區平臺公司,需通過國家級生物醫藥專業孵化器認定。
三、競得項目用地企業條件
競得項目用地企業暨項目競得人(以下簡稱“競得人”)須為申請用地企業自身或其母公司、實控子公司,且必須為生物醫藥企業。
四、承諾事項
競得項目用地的企業(競得人)需承諾在競得土地后七年內,達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適用申請用地企業條件(一)至(四)的競得人及其在本項目用地范圍內注冊的全資項目公司、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五)的項目競得人,需承諾在競得土地后七年內,累計引進在海滄工作人員(需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并且實際工作滿1年)不低于100人,其中至少15人具有生物醫藥相關專業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其中,適用申請用地企業條件(五)的競得人對其建設項目出售/出租對象進行合并考核。
(二)運營要求
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一)至(四)的競得人及其在本項目用地范圍內注冊的全資項目公司,需承諾在競得土地后七年內,滿足以下指標之一或兩項指標加權之和的考核要求。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五)的競得人,需承諾在競得土地后七年內,對其建設項目出售/出租對象進行合并考核,滿足以下指標之一或兩項指標加權之和的考核要求:
1.品種落地指標:
累計在廈新獲得至少4個(含)創新藥品種或6個(含)改良藥品種的臨床試驗批準;或新增持有8個(含)以上仿制藥批文;或累計在廈新獲批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至少8個(含)或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不少于16個(含)。落地品種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地址需在項目用地范圍內。競得人如有涉及創新藥、改良藥、仿制藥、三類醫療器械、二類醫療器械中的兩種(含)以上類型品種落地的,品種落地指標可按各類型品種指標分別完成的比例加和計算考核。
2.經營指標:
累計在廈新增工業產值達到30億元(含)以上或營收50億元(含)以上或繳納稅收1億元(含)以上。
3.研發投入指標:
累計新增研發費用投入達6000萬元(含)以上。企業研發費用指按照《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歸集的研發費用。其中,企業自主研發費用占比應不少于30%(含);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企業研發費用。如遇政策文件調整的,以新政策規定為準執行。
項目在實施中,涉及品種落地指標、經營指標、研發投入指標中的兩項指標(含)以上的,按分別完成的比例乘以加權系數,加和計算考核。其中,落地品種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不予加和計算,涉及落地品種指標、經營指標加和的,加權系數為0.9,涉及經營指標、研發投入指標加和的,加權系數為0.8。經市科技局、海滄區共同認定合作建設的重大生物醫藥研發平臺,可按共建協議確定考核指標。
五、監管要求
(一)違約責任
競得人若未完成承諾事項第(一)點基本要求的,則需按實際出讓成交地價與出讓時點商服用地(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價的差價繳交違約金,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繳交利息。競得人指標完成情況合并計算后未100%達到項目競得人承諾事項第(二)點運營要求的,按未完成比例補繳實際出讓成交地價與出讓時點商服用地(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價的差價違約金,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繳交利息。競得人因違約所繳交的違約金及利息,由項目監管協議的監管方執行征收,并按照地塊歸屬全部繳入市金庫。
(二)轉讓要求
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一)至(四)的競得人,原則上應為整體自持項目,不得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競得人因整體抵押處置、清算或者遷出等情形確需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廈門市土地發展中心或海滄區人民政府回購。土地使用權回購價格按原出讓價格結合剩余年限核定,建筑物價格按重置成本結合成新核定。
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五)的競得人,項目用地可以面向生物醫藥研發機構進行分割銷售不超過70%(含)的生物醫藥研發用房(建筑面積),分割銷售最小轉讓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根據我市有關分割銷售的相關政策要求申請辦理銷售手續,受讓方須為經市科技局、海滄區共同認定的從事生物醫藥研發相關的法人機構。受讓方購買的研發用房原則上應為整體自持,不得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確因企業清算或者遷出等情形確需轉讓的,需報市科技局、海滄區書面同意,出讓方(競得人(五)園區平臺公司)或海滄區人民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出租要求
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一)至(四)的競得人,原則上不得出租,若競得人因經營問題,確需出租項目的,項目出租對象應為符合廈門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園要求的生物醫藥研發或配套服務類企業,且其業務系與本項目的研發或總部運營業務密切關聯的企業,且最小出租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30%。
適用用地企業條件(五)的競得人,其建設項目允許面向生物醫藥研發機構進行出租,且最小出租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所有承租方須為經市科技局、海滄區認定的從事生物醫藥研發的法人機構。出租年限及租金收取方式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變相以租代售。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出租項目的監管,并出具同意出租的書面材料。
(四)股權限制要求
競得人及其在本項目用地范圍內成立的全資項目公司在項目自持期間,原則上除總公司破產清算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質押、贈與、出售或轉讓其對該項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因一些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股權結構的,需經市科技局、海滄區政府研究同意,市科技局、海滄區結合實際情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項目自持期間,競得人及其在本項目用地范圍內成立的全資項目公司股權變化情況由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定期跟蹤,建立股權變更通報機制,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做好企業股權變更的相關限制工作。若違反股權限制要求(含競得人及其成立的全資項目公司),則需按實際出讓成交地價與出讓時點商服用地(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價的差價繳交違約金,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繳交利息。
(五)改變用途或違反協議收回條款
競得人項目自持期間,不允許擅自改變用途功能(包括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層、插層、增設隔墻等改變建筑內部結構),禁止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若競得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違反協議要求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政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罰,直至出讓人收回全部用地。出讓人收回用地時土地使用權收回價格按原出讓價格結合剩余年限核定(需扣除土地出讓合同定金部分,且不計利息),該宗地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其中,依法應當沒收的,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六)環評準入要求
競得人及其在本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立的項目公司,不得在廈門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園項目用地范圍內從事工業制造加工活動,允許從事生物醫藥研發活動,且必須符合我市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六、其他
按照“誰簽約、誰監管”原則,由監管方加強對項目的履約監管。本意見中的承諾事項和監管要求需納入購地項目的監管協議或投資協議中。土地出讓合同簽訂的同時,受讓人應當與監管方簽訂項目監管協議,將本意見中的項目要求和監管要求納入監管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