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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2年度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申報方案
發布時間:2023-03-2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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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專利轉化專項計劃,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2022年中央服務業發展(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支持范圍等事項的通知》(閩市監知運〔2022〕188號)、《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支持范圍的補充通知》(閩市監知運〔2023〕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福州市實際,現制定申報方案如下:
一、申報對象
(一)福州地區(除平潭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含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政府部門、高??蒲性核⒌募夹g轉移及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機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
(二)申報主體須3年內(含3年)未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異常標注)和不存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相關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復或移出的除外)。
(三)申報單位無涉黑涉惡問題。
二、資金支持內容及要求
(一)支持高??蒲性核敵鰧@?/span>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專利轉化運用。對福州地區高??蒲性核?022年1月1日起與中小微企業達成專利轉讓、許可等轉化交易,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實付交易金額的30%以內給予獎勵,每項不超過30萬元,每個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5.專利轉讓或許可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復印件等加蓋公章;
6.專利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7.專利權轉讓手續合格通知書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2.支持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機構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對福州地區政府部門、高??蒲性核⒌募夹g轉移及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機構開展專利轉化運用成效顯著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推動專利轉讓、許可給省內中小微企業并轉化實施,年度累計達10家以上或當年簽訂合同的實付交易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實付交易金額的5%以內給予獎勵,每個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機構由在福州地區的政府部門、高??蒲性核⒌淖糇C材料及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4.撮合的專利轉化交易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5.專利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移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公章;
6.專利轉讓或許可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復印件加蓋公章;
7.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機構推動專利轉讓、許可等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蒲性核嚓P部門確認并蓋章的促成的專利轉讓、許可清單(必須提供)、促進專利轉化交易的中介服務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在專利轉化交易合同中或備案材料中體現服務方);
8.專利技術轉化實施佐證材料。
(二)支持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
對福州地區的中小微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獲取專利技術,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實付交易金額的30%以內給予補助,每項不超過3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企業統一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5.支付專利技術合同費用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例如:銀行電子回單、轉賬記錄、發票等);
6.專利權轉讓手續合格通知書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7.專利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8.所轉讓或許可專利實施轉化情況證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專利技術研發的立項情況、專利產品的研發及生產情況、實物照片、專利產品銷售合同、專利產品交易費用銀行賬單及發票等加蓋公章,同時附上企業的實施情況說明);
9.上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附注內容不需要)或企業繳納社保清單或營業收入證明等加蓋公章。
(三)支持專利供需對接
對福州地區的服務機構開展常態化專利供需發布對接服務,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計發布專利轉讓、許可信息3000條以上,撮合福州地區中小微企業完成上述來源的專利交易達10件以上且交易金額達30萬元以上,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給予實付交易金額10%以內的一次性補助,同一主體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企業統一信用代碼證或主體資質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撮合的專利轉化交易合同復印件、專利權轉讓手續合格通知書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5.專利轉讓或許可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復印件加蓋公章;
6.申報單位發布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信息清單和相關佐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所發布信息的渠道、相片、截圖等);
7.服務機構促成專利交易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校院所、企業相關部門確認并蓋章的服務機構撮合的專利交易清單(必須提供)、促進專利轉化交易的中介服務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在專利轉化交易合同中或備案材料中體現服務方或其他證明材料);
8.促進專利轉化交易的中介服務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支持實施專利開放許可
1.支持高校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免費開放許可。對福州地區的高校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通過免費開放許可將專利許可給省內中小微企業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每達成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10個合同的,給予10萬元以內獎勵,同一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申報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專利許可合同(復印件)及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加蓋公章;
5.其他證明材料(如國有大中型企業證明材料等)。
2.支持服務機構推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對福州地區的服務機構推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自2022年1月1日起累計促成福州地區高校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通過開放許可將專利許可給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并轉化實施,達成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30個以上合同的,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申報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4.專利許可合同(復印件)及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加蓋公章;
5.服務機構促成在福州地區高校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通過開放許可將專利許可給省內外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相關部門確認并蓋章的服務機構促成的專利許可備案清單(必須提供)、服務機構與在福州地區的高校院所、企事業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及服務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等復印件加蓋公章;
6.服務機構促成許可專利實施轉化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
7.其他證明材料(如國有大中型企業證明材料等)。
(五)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每年度專利質押貸款惠及中小微企業數量排名全省前10名,以及除全省前10名以外的全市前2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的質押登記合同上的主體為準),最高按質押金額的0.05%給予獎勵,每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申報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為企業提供專利質押貸款的相關合同及放款憑證;
5.專利質權設立登記備案證明文件;
6.中小微企業證明材料(如:上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其中:附注內容不需要;或企業繳納社保清單或營業收入證明等加蓋公章)。
(六)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保險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福州地區保險機構開發并推廣專利質押融資保證保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專利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申請費用補償保險、專利許可信用保險等專利保險產品的,按保險產品當年度保費總額的20%以內給予獎勵,每年同一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單個設區市合計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含承諾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保險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經銀保監部門審批備案的專利保險條款復印件(加蓋公章);
5.專利保險產品投保項目清單(加蓋公章)。
(七)支持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支持福州地區園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骨干機構、“知創福建”分平臺及工作站等服務機構開展專利轉化運用服務,主要支持內容:推動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征集企業專利技術需求,指導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組織供需對接、政策宣貫、項目路演、專利標準融合等活動,形成示范經驗。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服務福州地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市場主體30家以上,推動福州地區高校院所、國有企業開放許可達成的專利許可數量不少于5項且幫助福州地區市場主體完成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30件以上的,給予同一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支持。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主體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4.服務在福州地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市場主體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5.專利開放許可相關證明材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專利許可合同、發票、銀行轉賬單等);
6.服務機構推動在福州地區的高校院所、國有企業開放許可達成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相關部門確認并蓋章的服務機構促成的專利開放許可備案清單(必須提供)、推動專利開放許可服務協議等;
7.企事業單位確認并蓋章的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清單及幫助完成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8.組織相關活動的示范經驗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征集企業專利技術需求,組織供需對接、政策宣貫、項目路演、專利標準融合等);
9.備注說明:企業須登錄“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公共平臺”(網址:www.zlcp.org.cn)進行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
(八)支持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專利轉化
對福州地區經省級備案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產業專利導航,以其名下專利組建專利池,入池專利數達到20件以上,自2022年1月1日起累計與不少于10家福州地區中小微企業達成許可合同并備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業主營業務均與聯盟所在產業相關的,按每家中小微企業不超過5000元給予聯盟一次性補助,同一主體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加蓋公章;
3.開展產業專利導航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產業導航合同、發票、銀行轉賬單等);
4.組建專利池及入池專利數達到20件以上的證明材料;
5.已轉化專利的證明材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專利許可合同、發票、銀行轉賬單等);
6.涉及的中小微企業主營業務與聯盟所在產業相關的證明材料。
(九)支持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實施成效總結和示范推廣
對圍繞專利轉移轉化模式創新,開展知識產權金融創新、許可轉讓、作價入股、專利導航、專利標準融合創新、信息支撐等運營促進工作,并形成示范經驗,通過典型案例、培訓推廣等方式提升區域專利轉移轉化水平,入選省級典型案例的,給予每個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入選國家典型案例的,給予每個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案例被國家部委單獨發文在全國推廣的,給予每個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
申報材料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等上級評選文件為準。
三、獎補期限和注意事項
(一)第一、二、三、四、七、八項以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等手續的時間為準,第五項以專利質押登記時間為準,第六項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第九項以上級評選結果時間為準。其中第三項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進行獎補;第一、二、四至九項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進行獎補。
(二)第四、七項,申報主體所提供的票據、合同等材料,均為2022年1月1日之后。已申報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四、獎補程序
(一)網上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通過“省局設立的“專利轉化專項申報系統”(登錄“福建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網址為https://lead.fjippc.com),選擇“公共服務”菜單下的“政務服務”進行在線申報,并按系統要求上傳申報材料。網上申報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交紙質材料。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申報主體須在線打印申報書蓋章后掃描上傳申報系統,同時紙質申報書(蓋章)連同紙質申報材料(注:材料均需蓋公章、騎縫章,制作申報材料目錄并按順序膠裝成冊,一式兩份),報送至屬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三)縣(市)區推薦。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和對申報主體進行信用查詢,在申報主體上傳申報書(蓋章)掃描件后,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須登錄“福建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將推薦項目上報市局,并于2023年4月17日前將推薦函、各個項目匯總表、申報材料紙件一式兩份,及推薦函和匯總表紙質蓋章掃描件電子文檔報送市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縣(市)區績效管理。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應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專利轉化專項計劃,進一步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轉化率和實施效益,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創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業,助力我市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各縣(市)區局應于2023年5月30日前,將2022年度本地區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實施情況總結上報市局。
(五)所有項目均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并組織實施。獎補標準將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2年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的通知》(閩財行指〔2022〕15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提前下達2023年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的通知》(閩財行指〔2022〕46號)文件精神和申報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五、文件有效期
本申報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六、其他事項
(一)各相關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以此為契機,加快提升我市專利轉移轉化服務便利性和可及性,積極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二)對于專項資金申報主體和利益相關方,如編造虛假交易、提供虛假材料等竄通造假手段騙取中央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